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有个涉税问题想咨询下,以下是问题描述:
背景:
我们是一家新三板的挂牌企业,2014年6月初完成股改,2015年1月正式挂牌。
股改时点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合计5,183,539.43元.
股改时以净资产25,183,539.43元为基准折合2000万股, 5,183,539.43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9,624,373.84元,资本公积6,683,539.43元,资本公积比股改时增加150万元.这150万元是这样形成的。2015年8月公司进行了一次定向增发,增发300万股,引入3家法人股,三家共出资450万元,取得公司300万股,1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问题:2016年4月,公司打算做一次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的转增,方案为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000,000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红股4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派送9,200,000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2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4,600,000股。
目前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境内自然人股 1258万股 持股时间 2014.6
境内法人股(创始人) 742万股 持股时间2014.6
境内法人股(定增引进) 300万股 持股时间2015.8
我个人觉得这次转增应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原因如下:
首先,送红股类似于进行分红,对于企业来说,取得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就个人股东而言,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三板企业也适用此政策。因此,送红股的部分不涉及税。
另外,资本公积转增,因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全部为股本溢价形成,这460万也相当于是股改前公司积累的利润,也属于一种变相的分红,法人股免税,个人股东因为财税【2015】101号文的政策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就是说这次转增,除了因股本增加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外,其余的税种不涉及。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望老师指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自然人股东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分得的红利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并没有明确是股东自然人,因此个人认为股东取得的分红部分应当需要交纳个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