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制药行业,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及基金交易,现请问如下问题:
1、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购入基金或理财产品,持有1年以上,并取得红利,请问一年以上的红利,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8 1号文件,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该文件是否还有效,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指的是企业从证券公司买入卖出的正常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基金,如果是,股票差价收入及基金分红是否都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暂不征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贵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购入基金或理财产品,持有1年以上,取得的红利,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财税2008 1号文件,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该文件还有效,企业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该文件只是第一条有部分条款失效,第二条没有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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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