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给予乙单位贷款700万,合同约定自2015年8月1日——2016月7月31日一年,按月支付利息并开具发票。因乙单位经营困难,2016年1-3月份的利息尚未支付,发票未开具。乙单位属于我单位的子公司,营改增政策出台后,我单位打算将2016年1-4月份的利息均在5月1日后收回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另外使用税率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2016年5月1日之前的事项,之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