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于2015年1月份与乙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总额为1500万,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每年租金500万,每年1月1日支付250万,每年6月1日支付250万。
2016年上半年的房租因我单位资金紧张在3月份支付100万,未取得发票;准备在2016年5月30日支付剩余的150万,请问在5月30日支付150万租金,取得的250万发票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税率多少?对方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政策规定: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试点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无此规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非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100万的应该缴纳营业税,150万的应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