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6〕36号指出: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对于贷款的解释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
1、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2、向其他企业(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