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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2016-03-28 16:35:47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1、非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2、如果是应税收入,入账时,是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非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但有相关规定。
2.相关规定。(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我们理解贵企业取得的该笔即征即退税款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且如果该笔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仍未使用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其对应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务中,有当年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
4.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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