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我公司和北京中石化国际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由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来管理其在沙特境内成立的运输项目,资产和项目产权属于国工,生产经营以国工的名义在沙特进行,协议中规定支付我公司一定的收入和利润分成,请问这部分收入和利润分成,我们应该怎么界定它的性质?按照劳务派遣缴纳营业税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部分收入和利润分成是因为贵公司派出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所以应按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收入的性质,该项收入在2016年5月一日之前缴纳营业税,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