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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预付账款坏账核销是否可税前扣除

2016-03-30 18:18:4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3年以上预付账款在2015年度进行了坏账核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可扣除,请税务师事务所做专项报告即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2、《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③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④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⑦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⑧其他相关证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以上相关的资料。个人认为只有专项报告是不行的,得需要有支持报告的相关资料。谢谢您的提问,如有疑问请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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