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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生分立

2016-03-31 20:33:00
提出如下问题:
A(自然人)、B(法人)、C(法人)投资成立公司,经营机械制造及房产出租,现计划将公司分立,原公司继续经营机械制造,新成立一间公司经营房产出租,原公司股东变更为A、B,新公司由C百分百控股,这样操作可行吗?会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等等税费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样操作可行,但是具体操作程序较复杂,C公司应先进行股权转让,然后原公司分离为两个公司,B、C再将房产出租公司转让给A;或者现将原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后,A、B将将房产出租公司股权转让给C,C将机械制造公司股权转让给A、B,股权转让涉及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分立涉税情况请参考一下文件。


1、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原则上,因分立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于被分立公司而言并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
十三、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三)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基于公司分立的特点,公司分立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而不是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既然不是购买或出售行为,就不存在购买或出售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既然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分立后各方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的被分立方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分立后,各分立主体的权益既不因分立而增加,也不因分立而减少。因此,公司分立应当采用类似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有关会计处理,即分立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被分立公司原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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