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印刷设备)出租(经营租赁),该设备是在营改增(5月1日)之前取得的(老设备),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是多少?是否需要备案?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后,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
有形动产的租赁早就营改增了。
贵公司的情况不适用简易征收。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