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企业购进礼品比如海鲜,酒等礼品送给客户,请问这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普通发票)其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的货物的理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增值税有两种处理观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有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