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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2016-04-07 10:56:2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固定资产中有一套房产目前正处于政府拆迁的范围。补偿协议正在进行中,补偿款由房产评估后的补偿价款、协议期内拆迁完毕的优惠补偿款项以及停业补偿等几部分构成。请问:

1、营业税是按照补偿所得全额免税吗?目前,正在进行营改增,如果此项补偿在5月1号之后进行,涉及到增值税是怎样的处理情况?

2、此项补偿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被拆迁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不缴纳营业税。
2、如果5月1日后取得的补偿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当也是免增值税。
3、相关帐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补偿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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