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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缔约国他方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应在提交其本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件时,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表,经我国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谢谢您的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