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2014年销售一台2005年购进设备,当时由于会计人员疏忽,开给对方17%增值税发票,导致多交了3万多的税,请问多交的这部份税能退回吗?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的,可以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