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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2016-04-11 17:06: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固定资产中有一套房产。年初我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个人进行经营使用,对方已进行了装修。4月初接到政府拆迁的通知,时间紧迫,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对于我们需要支付给该租户的装修等补偿款项,请问:

1、补偿支出能否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及补偿协议进行入账?

2、该笔支付给租户的补偿支出,我公司可否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补偿支出能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及补偿协议进行入账。建议入账时,另增加付款证明和对方的收据。
2.该笔支付给租户的补偿支出,贵公司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3.请参考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4.特别提醒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项目)是否属于经营业务,或者说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5.建议及时与主管税务局做好沟通解释。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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