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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所得税汇算

2016-04-15 06:04:5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现分公司的2015年所得税汇算申报表仅填写一张A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请问下分支机构填写A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营业利润是0申请,还是需要按照利润表填写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的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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