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手续费,拟一部分用于代扣代缴支出,一部分用于奖励财务办税人员奖励。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和支出支是通过其他业务收支还是营业外收支来核算;
2、奖励部分是直接列支还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3、收入部分是否计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收入和支出通过营业外收支来核算。
2、奖励部分免个人所得税。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
3、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是否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总局只对金融企业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要征,对其他企业无明确的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1号指出: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此文未提到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是否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