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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16-04-22 21:21:4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年末外币应收帐款余额近800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时根据当时汇率调减财务费用320万人民币,根据权责发生制,公司暂时没收到这笔汇兑收益,所得税汇算清缴纳时,本公司能否调减此笔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公司暂时没收到的汇兑收益,所得税汇算清缴纳时,不能调减此笔应纳税所得额。请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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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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