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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营改增

2016-04-26 19:07: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自主研发LED节能产品的路灯、显示屏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安装工程,属于混合销售(一般纳税人)。请问:1、5.1营改增后,按【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我们的产品销售及安装工程收入都一并按17%缴纳增值税吗?

2、按过渡政策,我司于4.30以前开工的老项目,应在4.30前到税局认定后,可选按简易3%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吗?

3、按3%简易征收5.1后,我司老项目的工程收入可相关规定开具3%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吗?或只能开具其一?或应按其他什么方式来做对企业税负最低?

4、5.1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的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预缴增值税,这里的分包包括个人的分包款吗?有什么参考文件?

5、小规模工程公司在异地有项目,按客户的类型分别开具普票或到税局代开专用发票时,是在机构所在地开吗?或是?一般纳税人5.1后,也是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吧?

请专家老师帮忙予以确定,并提供参考文件,感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现行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分两种:
1)若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其范围仅指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营改增后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你公司应该是生产企业而非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老项目的问题。若你要认为是老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则老项目为在国税已开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安装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公司总承包方可以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指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单位。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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