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
我司的厂房系租赁,系出租人(一般纳税人)2016-4-30之前取得的,出租人在4月份去地税代开了4-6月一个季度的发票给我司,我司仅支付了4月房租,后边两个月的房租仍未支付,租赁期限还有7年。经跟税务局沟通,希望把现已代开的发票作废重开,仅开一个月的,但出租方所在的地税局坚持认为发票没有开错,不能作废。请问是否有税法依据让税务局作废重开?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那贵公司只能和地税机关再协商一下,目前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因为现在营改增地税开具发票取得的税款已转到地方,再让地税作废发票退还税款流程会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