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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