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纳税人俱乐部的温州会员企业,我公司为工业企业,现在两处厂房在建设,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2011年开工建设的厂房,项目和建筑商都在本地,已办理竣工验收,工程款未付完,建筑商发票还有部分未开。请问这个项目:1)如果建筑商在5月1日后开票给我企业,那么我公司对取得的发票,能否进行抵扣?2)因营改增的名义,现建筑商要求我公司补税款给建筑商,是否合理?
2、2013年开工建设的厂房,基建项目在本地,建筑商在异地,项目工程量已绝大部分完工,现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工程款大部分已支付,建筑商发票全部没有开给我公司,请问这个项目:1)竣工验收会在5月1日之后,建筑商开给我公司的发票能否抵扣?2)如果不能抵扣,而且发票又在营改增之后的日期开票,建筑商要求我公司补税款给他们,是否合理?
我公司,是否按照建筑商给我的发票,来确定是否能抵扣?还是要求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过来的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能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的项目属于营改增前的项目,所以贵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简易办征收办法,贵公司如果不申请简易征收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商要求补税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贵公司取得项目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补缴税款是不合理的。上述两个项目都属于老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