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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款作递延收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6-05-24 09:19:3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农业公司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收到财政拨入该项目补贴款,请问:1、该项补贴款可以作为递延收入按大棚使用年限逐年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冲减大棚的建设工程成本;2、前1的做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如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贵公司取得的该笔补贴款,如果是用于补偿已建好的大棚,就计入营业外收入一次性进损益,如果是用于补偿还未建的大棚就计入递延收益,每个月进行摊销。
2、贵公司取得的补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如果贵公司的补贴收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上述文件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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