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业为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现由我公司牵头与一公路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总包了一公路项目,合同是2015年8月签署,2016年3月正式开工,发票开具分别按计量结算单的工程费和设计费各自开票给发包方,这样可以吗?如不行,应怎样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建议将工程合同按设计合同和工程合同两部分分别签订,这样各公司可以分别按照提供的不同服务内容分别开具发票。或者贵公司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再由贵公司将施工部分分包给施工单位。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