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去年将闲置房屋出租,合同期2015年10月到2016年10月,2015年10月在地税局代开发票,开票时将合同期内的营业税及附加全额交纳,但是,会计核算时将租金收入按月结转,同时计提营业税及附加,5月1日后房屋出租交增值税,因为此笔收入已全部交税,已交的营业税及附加还没有结转完,该业务如何处理,多交的营业税及附加能顶增值税及附加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动产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故,不存在多缴营业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结转与之匹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