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想有几个问题请教下、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免的农业企业1、在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税率是选择免税还是选择相应的税率?2、在账务处理时开出的发票是否计提销项税额?3、自开的收购发票在账务处理时是否计提进项税额?4、开出的销售发票对方能不能抵扣?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国外购进农产品时,应从海关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才可以抵扣在海关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可以开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农业生产单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农产品时,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其取得发票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税[201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