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轮胎制造企业,2005年12月注册成立,公司考虑融资成本,主要选择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借款,母公司负责担保,为考虑支援中国企业发展,2013年前母公司未收取担保费,2013年起母公司对借款金额按照年利率0.5%收取担保费,本公司按照约定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金后付款。请问地税局是否有权对我公司2013年之前未收取担保费部分,核定担保费费用收取营业税?!依据是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地税局有权对我公司2013年之前未收取担保费部分,核定担保费费用收取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