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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2016-05-27 23:35:45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0】第23号文。文中对金融企业的逾期利息收入可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是否可以解读为:当期应计利息100万元,当期冲减逾期利息30万元,则当期利息收入为70万元。那么当期应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为70万元?谢谢
尊敬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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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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