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现在同一厂区,成立了三个公司,A公司为购买土地企业,并对政府有产值等承诺,B、C公司注册地在A公司厂内,C公司为客户认定有资质的供货商,现B公司生产产品交付客户,只能以C公司的名义交货。同时为了满足A企业对政府的产值等承诺,现在开票流程为,A公司开给B公司,B公司开给C公司,价格都是以最终客户给的销售价格,A/B/C三个公司都属于同一个税务所管控,请问老师这样操作存不存在增值发票虚开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违背税务规定的情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虚假交易,依据《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贵公司应谨慎处理上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