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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时的赔偿款

2016-06-13 17:29:5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3年9月份与客户签定了购销合同,因市场的原因客户于2016年3月份要求终止合同,因合同终止给我公司带来的一些专用设备(不能再使用)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金额为227万元。请问这个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吗,如果属于可以开具项目名称为赔偿款吗?如果不属于价外费用该如何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了,中途终止履行剩余部分,给与的赔偿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发票可以开赔偿款,记账凭证后附原合同及补充合同(赔偿)。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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