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3年9月份与客户签定了购销合同,因市场的原因客户于2016年3月份要求终止合同,因合同终止给我公司带来的一些专用设备(不能再使用)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金额为227万元。请问这个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吗,如果属于可以开具项目名称为赔偿款吗?如果不属于价外费用该如何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了,中途终止履行剩余部分,给与的赔偿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发票可以开赔偿款,记账凭证后附原合同及补充合同(赔偿)。
追加提问
针对上述问题,之前打大成方略咨询电话确认的结论是这部分赔款是因为购销合同后面的订单未履行而导致设备的赔款损失。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开具收据税前扣除,跟网上回复不一致,请问有没有具体的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无具体税收政策予以规定。筹划观点认为,按照《经济合同法》定金原则,若合同完全未履行,则给与的补偿不涉及增值税。若合同部分履行,给与的补偿则按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处理。
2、订单未履行而导致设备的赔款损,与《经济合同法》定金原则无关,更无法规可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