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境内公司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计入权益,未计入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是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所谓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权益性投资则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债权性投资则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一般而言,前者相较于后者取得较高的利息而言,更侧重于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现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而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这就是该文件所明确的混合性投资业务,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企业虽然是对外进行了权益性投资,但是其实质是一种债权性投资,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基本不承担或承担很少,同时对于企业的经营不予干涉,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营权限,从而使得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在实质上并没有所有权,仅仅是作为计算取得利息的依据,同时,在达到投资期限或是满足相应的投资条件后,被投资方必须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被投资企业需进行减资处理,与初始投资的处理是相呼应的。也就是说该项投资是具有权益性投资的表现,而其实质则是债权性的投资,那么对于此类投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应税前扣除。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