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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2016-06-17 21:59:03
提出如下问题:
想请教一下,分公司因为没有收入,也就没有销项税,所以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所有的销售收入都记在总公司的账上,分公司主要就是销售部门的人,所以分公司的主要费用是人的工资和办公室租金,平时分公司由于没有收入都是靠总公司拨款来支付人工和租金,那这样分公司的办公室装修费可以由总公司来和供应商签合同,并且付款,装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总公司,由总公司来抵扣,这样可行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的省份),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这样是可以的,附合三流合一的相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39号公告,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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