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个合同期内,下一期付款时间为:合同约定4月底付租金(租赁期5.01-10.31);但承租方在5月初付款(有违约金日万分5)。
请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底--交营业税,还是在5月份交增值税?具体适用哪个条款?
营业税“条例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或者“前后的两个条件都须与”并“前的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还是”或者“后面的条件独自具备完税条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5月1日后属于营改增的时间点。合同中约定了对方单位的付款日期为4月底,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4月底。企业应按合同约定交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依上述规定,应当是后面条件具备完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