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以自制设备投资涉及哪些税金?是否一定要进行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以存货对外投资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作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投资者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税款。如果投资者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应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为: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除个人外的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除上述外的企业或其他投资单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是否进行评估需要跟对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