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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吸收合并涉税问题

2016-06-28 15:16:0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在当地有另一家外资企业,我们两家都是同一个境外母公司,是关联企业,而且是母公司都是100%股权,现在我公司要对另一家外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这个业务我公司以及另一家外资企业涉及到哪些税种,相关的税法规定是怎样的?(注:另一家外资企业是2006年开始生产,其中14年6月开始停产至15年底,16年开始恢复生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涉及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此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要求被吸收合并方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即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的股东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即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承受被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即在吸收合并中,双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方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方,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六、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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