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注册地在海口,2002年按地税要求,按应收工程款1000万元在项目所在地三亚地税交纳营业税及附加33万元,但因为没收到款,未向对方开具工程发票。现在,对方同意付款,但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因为现在营改增了,我公司能否要求三亚地税退税并重新在当地国税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老师是否有其它更好的建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现在已经营改增,贵公司需要和地税协商一下,看营业税款是否可以退回来。营业税退回来后再到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公司可能存在重复交税情况。建议好好和地税机关协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