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0-20%,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以上可以看出,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请贵公司参考以上处理。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