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例: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00万元,需代扣代缴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中增值税=100/1.06*0.06=5.66,城市维护建设税=5.66*0.07=0.40,教育费附加=5.66*0.03=0.17,地方教育费附加=0.11,请问:(假设税率为10%)企业所得税=100*10%,或者=100/1.06*10%,或者=(100/1.06-0.4-0.17-0.11)*10%?请问上述哪种计算方法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果贵公司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则需要按全部收入额计算所得税。如果贵公司支付的是技术服务费,根据所得税的来源确定,此部分按劳务发生地来确定,不需要代扣所得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