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按揭销售房屋,按揭款未到账,但已交房(未办理结算和开具发票),在做完工产品结算时,全部按合同结转了收入(包括未到账的按揭款),请问,虽已作了收入并交房,未收到的按揭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未收到的按揭款应该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确定原则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