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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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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开发票问题
2016-07-19 14:14:4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司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按季度收款及开票,3月底开了第一季度的租赁发票(营业税发票),现6月底开了第二季度的租赁发票(增值税发票),请问4月是否可以开成增值税发票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合同约定按季度收款及开票,应按季度开具增值税开票。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需在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后可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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