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资金被集团统一纳入资金池管理,取得利息收入税务要求上交营业税,理由是:我公司资金存放于关联企业(集团统一管理资金的部门)未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请问专家:税务的理由对吗?我们如何应对反驳呢?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机关的理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