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国外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份,现在该股东将进行拆分,分成几家公司,并把持有我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它拆分后的一家公司。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税务处理,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及注意事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根据相关规定,我们理解所述情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用纳税,只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即可。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主要文件依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收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况。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指出,《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三、提醒注意以下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鉴于非居民股东转让股权比较复杂和各地征管习惯的差异以及对政策理解的不同,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做好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