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小机组容量指标收入(业务发生在去年营改增之前,流转税的处理解决了),请咨询老师是否缴纳印花税,有什么根据?谢谢!
附件为我查到的关于小机组容量指标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问:根据粤地税函[2012]448号文件规定,转让小机组容量指标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使用地方税收发票。但是,我公司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28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文件精神销售小机电容量,请问我公司应开立何种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转让小机组容量指标行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凭具有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即可。
【大华财税李国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上述范围,所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印花税属于列举税目具体包括如下项目
税 目 税率(税额)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贵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小机组容量指标交易”,如果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计算交纳印花税,如果不属于则不需要交纳。根据贵公司上述解释,个人理解贵公司的合同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或者贵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再咨询一下。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