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传媒公司,经常举行媒体发布会,需要给到场并随后在相关媒体发表新闻报道的每位媒体记者支付300元劳务费,每次通常会有十几位的记者到场。请问:
1.此项劳务费是否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没达到8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2.如果两种税都免了,为了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是否还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个人取得的劳务收入没有达到个税的起征点,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但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因此是否交纳增值税建设贵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2、此项支付公司需要取得正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