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船舶在生产过程中有焊接/装配/涂装等工程工作承包给外协单位来制造,钢板是我们提供,设备也是我们提供,外协只提供人力工作,我们现在每月根据外协单位的工作量确定每月结算金额,对方开具发票给我们,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加工的17%,还有建筑业的营改增的简易征收的3%,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收取17%的加工劳务的发票正确还是3%建筑业简易征收的发票正确?相应的税法规定又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6]36号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是17%。
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贵公司收取的发票是正确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