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3年(营改增前),我公司购买一工厂(该工厂的厂房已出租),总价2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100万元(用于职工解除和债务解除),厂房出租合同解除900万元(实际支出500万元,其利润400万元),该工厂实际利润400万元。
问:
1、该工厂是否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营业税发票1100万元和拆迁安置费900万元营业税发票,我公司才能入帐,无发票(只有职工、债务、厂房合同解除原始资料凭证)能否入帐。
2、如果我公司购买土地一年后,再用于房地产开发(毛地挂牌),如果无发票(只有职工、债务、厂房合同解除原始资料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进入土地成本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整体购买厂房不属于流转是业务,不开具发票,可以依据合同协议,付款单据,收款单据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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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贵公司购买土地一年后,再用于房地产开发(毛地挂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依据上述凭证计入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