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丢失了当月供应商开具的专票及普票。请问,供应商商可以进行作废处理吗?丢失发票,现在还需要在报纸上进行申明吗?普票与发票的处理方式一样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丢失专用发票请参考以下规定,贵公司丢失了当月供应商开具的专票。供应商商不需要作废处理,不需要报纸上进行申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现在该法规41条还适用。这个文件现在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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