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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您好! 1.所述问题法律上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执行理解不一,我们理解,如果没有偷税意图,一般对B公司无不合规及相关风险,但需要做好对主管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的适用沟通解释。 2.提醒公司围绕下述思路向主管税务局解释: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 3.现在是营改增过渡期,建议与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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