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外贸企业,现在想做委外加工:我司购买原料(发票开给我司),把原材料给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成品完工后给我司开具加工费发票,这样的话我司应该按照外贸型还是生产型申请退税?怎么计算退税额?请教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答:1、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只有出口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才能按照生产型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看属于哪一种。个人认为属于外贸型出口企业。